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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港北法院审结“拒执罪” 树立司法权威
作者:黄卓鑫 莫一超  发布时间:2016-12-20 17:45:23 打印 字号: | |
  2010年8月24日,港北法院就何某诉被告人廖某、第三人苏某宅基地使用权纠份一案作出民事裁决,判令廖某将该宅基地返还给何某,廖某不服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港中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何某于2011年6月14日向港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1年6月20日向廖某发出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将宅基地返还何某,但廖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催促仍拒绝履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受损,司法权威被严重损害。2015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对廖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立案侦查。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廖某履行了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将宅基地返还何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示: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行,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将面临更高刑期,最高可达七年有期徒刑。这对打击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维护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黄卓鑫 莫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