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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路霸”团伙强收看路保护费被判刑
作者:黄丽丽 黄奎  发布时间:2016-12-20 17:48:36 打印 字号: | |
  贵港6名无业男子多次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对运货到贵港的司机强行收取“看路保护费”,不给钱就砸车,行为十分恶劣。2016年12月1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甘从艺、甘松刚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和7年,另外4人犯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2年11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0年起,被告人甘从艺开始在贵港从事“看路”行业,即预先派人到货车将要经过的贵港路段进行“探路”,派人观察或跟踪治超检测站执法车辆的出勤行驶情况,然后向货车司机通报情况,使得过往贵港路段的大货车能规避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的查处,如货车超载或违规被查处,还可帮出面处理,从而向货车司机或车主收取每车次人民币50至200元不等的“看路保护费”。被告人甘松刚、蒙赞呢分别于2010年春节后、2013年2月底开始加入,并接受甘从艺的安排,主要负责“探路”、收取“看路保护费”等,甘从刚、蒙赞呢的工资和“看路”产生的油费等费用由甘从艺从收取的“看路保护费”中统一支付。甘从艺、甘松刚等人在从事“看路”行业过程中,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0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甘从艺威胁警告杨某不得再从事“看路”行业。2010年7月15日,得知杨某仍继续“看路”后,甘从艺纠集甘松刚和“曾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贵港市农科所旁边一停车场门口,持刀、木棍等凶器殴打杨某,并打砸杨某的面包车的玻璃。

  二、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

  (一)2013年3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甘从艺得知两辆货车的司机不交“看路保护费”后,遂打电话叫被告人甘松刚找人去砸该两辆货车。甘松刚纠集“东弟”(另案处理)和两名男子去到贵港钢铁厂门口,用砖头将一辆货车的前挡风玻璃、另一辆货车的前挡风玻璃和两侧玻璃砸烂。

  (二)2013年8月起,梁某的车队拒绝交“看路保护费”给被告人甘从艺。2013年8月24日早上,被告人蒙赞呢、甘松刚发现梁某车队的司机陈某驾驶货车运货到贵港,便打电话告诉被告人甘从艺,并由蒙赞呢跟踪上述货车。甘从艺接到消息后就叫甘松刚带人去砸上述货车。通过联系蒙赞呢得知上述货车在贵港钢铁厂石场里后,甘松刚带“武胜”、“阿生”(上述二人另案处理)及一名男子来到石场持铁棍将上述货车的大灯和前挡风玻璃砸烂。上述货车因修理用去人民币2690元。

  (三)2013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蒙赞呢发现梁某车队的司机黄某驾驶货车运货到贵港,便打电话告诉被告人甘松刚。后被告人甘从艺叫甘松刚带郑延准、“老孙”等人来到贵港二级站物资市场内,持铁棍将上述大货车的左右车头灯砸烂。

  (四)被告人甘松刚驾驶小轿车多次路过贵港市(覃塘)收费站,拒缴过路费并冲卡,其中2012年3月28日至2013年9月18日共冲卡38次,撞断或拗断收费站栏杆共37根。

  三、妨害公务的事实

  被告人甘从艺、甘松刚等人收取“看路保护费”,还根据涉嫌超载的货车被查处后是否提供处理“服务”分为普通“看路保护费”和“全保费”。2013年8月7日上午,贵港市公路局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江某等人在贵港市覃塘区黄练路段查处二辆涉嫌超载的梧州货车,已交“全保费”的梧州货车司机就打电话通知被告人甘松刚。甘松刚得知后带“甘某源”(另案处理)驾驶轿车赶到现场,叫货车司机将被查处的其中一辆货车强行开走,后驾驶另一辆货车欲强行开走时被江某等人驾驶的治超检测站执法车拦停,甘松刚下车辱骂江某。在治超检测站其他执法人员前来支援和做工作后,甘松刚同意将货车开到贵港市农科所附近的江城地磅过磅检测。期间,甘松刚叫“甘某源”纠集被告人郑仕远、蒙宏胜、梁武广等人赶到江城地磅处,持铁棍围住江某所坐的执法车,挥舞铁棍威胁、恐吓江某,并欲拉开车门打江某,阻碍江某等人依法对上述的涉嫌超载的货车进行查处,后该货车被甘松刚指挥司机强行开走,致使治超检测站无法依法处理上述涉嫌超载的货车。

  四、敲诈勒索的事实

  (一)2012年5月起,宁某、陈某某驾驶货车运货到贵港时都交“看路保护费”给以被告人甘从艺为首的“看路”团伙。2013年3月的一天,宁某、陈某某分别驾驶货车运货到贵港市的贵港钢铁厂时,因没有交“看路保护费”给甘从艺的“看路”团伙而被甘从艺叫被告人甘松刚等人打砸货车警告,从此以后至2013年10月,宁某、陈某某被迫共交了人民币1万元“看路保护费”给甘从艺团伙。

  (二)2010年起,梁某的货车车队运货到贵港时都找以被告人甘从艺为首的团伙“看路”并交“看路保护费”给甘从艺团伙。2013年8月起,梁某不愿再交“看路保护费”给甘从艺团伙,甘从艺吩咐被告人甘松刚、蒙赞呢如发现梁某车队的货车到贵港就去恐吓、警告司机,以此威逼梁某继续交“看路保护费”。2013年8月22日早上,得知梁某车队的7辆货车运货到贵港二级站物资市场后,甘从艺就叫甘松刚、蒙赞呢等人在贵港二级站物资市场门口围堵,不给上述7辆货车离开,并威胁恐吓司机,要求车队交“看路保护费”,否则将砸货车。围堵了约2个小时才离开。

  (三)2010年起至2013年10月,钦州车主庞某雇请司机陈某厦、陈某宾驾驶货车运货到贵港时多次被以被告人甘从艺为首的“看路”团伙索要“看路保护费”,每车次120元或1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从艺、甘松刚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甘从艺、甘松刚多次以打砸方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中甘松刚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甘从艺、甘松刚、郑仕远、梁武广、蒙宏胜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甘从艺、甘松刚、蒙赞呢采取打砸、威胁、恐吓等方法,多次向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甘从艺、甘松刚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本案六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或属指挥者,或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仕远、梁武广、蒙宏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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