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21岁男子庞俊杰夜晚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遇交警设卡查处违章,为躲避检查,其公然驾车冲卡,并将一名协警撞伤。2016年12月3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庞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责令被告人庞俊杰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25.83元和2371元。
2016年8月27日,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在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国际大酒店”路段设置路障查处违章车辆。当晚22时许,被告人庞俊杰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黑色本田牌小轿车经过该路段,执勤民警示意被告人庞俊杰停车并接受检查,被告人庞俊杰停车熄火后拒不配合民警检查,执勤民警让被告人庞俊杰交出车钥匙接受检查,被告人庞俊杰不但没有按照执勤民警的要求交出钥匙,而是重新启动汽车,不顾众多执勤民警、协警及周围群众、车辆的安危,强行驾车冲出交警设置的路障,撞倒执勤协警莫某,撞开由谭某驾驶的停在前方正在接受民警检查的面包车逃逸,造成莫某受伤,面包车损坏。次日2时许,被告人庞俊杰到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投案。经鉴定,莫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害人莫某受伤后于当日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9月9日,花去医药费人民币4706.83元。被害人谭某因伤到贵港市个体诊所治疗花去医疗费人民币310元,车辆维修费人民币5561元。被告人庞俊杰已赔偿被害人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俊杰不顾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强行驾驶机动车冲出交警设置的检查路障,造成一人轻微伤,一车辆受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庞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庞俊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由于庞俊杰的犯罪行为造成莫某、谭某经济损失,庞俊杰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犯罪行为造成莫某、谭某人身、财物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维修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经核算,被告人庞俊杰应赔偿莫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25.83元;赔偿被害人谭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71元,扣除被告人庞俊杰已赔偿的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庞俊杰尚应赔偿谭某人民币2371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