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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盗窃女儿掩护 母女同进班房
作者:黄丽丽 廖冬瑜  发布时间:2017-01-12 09:46:03 打印 字号: | |
  贵港一对母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但两人并未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而是再次干起了盗窃的老本行,最终双双落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谭秋群、滕红妹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谭秋群、滕红妹系母女关系,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分别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谭秋群、滕红妹经密谋后,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路城西派出所对面2.5元店内寻找作案目标进行扒窃,见凌某将1台玫瑰金的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700元)放在背在身后的背包里,由被告人滕红妹负责打掩护配合,被告人谭秋群负责实施盗窃,将上述手机盗走。案发后,民警将上述被盗手机收缴并发还失主凌某。

  2016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谭秋群、滕红妹经密谋后,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东路步行街广东麦浪服饰城内进行扒窃,用上述同样的手法,将姜某的1个黑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73元。得手后,二被告人刚逃离现场即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民警将上述被的现金收缴并发还失主姜某。

  综上,被告人谭秋群、滕红妹盗窃二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97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秋群、滕红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秋群、滕红妹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物品已收缴并发还失主,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廖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