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大事,如果交付了购房定金,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卖方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定金是否能退回呢?贵港男子梁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他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订购书并交付了购房定金,但因卖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是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梁某与被告贵港市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订购书,被告贵港市某公司向原告梁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000元。
2015年7月27日原告梁某与被告贵港市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某楼盘1栋3单元804号房,于合同签订当日交纳购房定金20000元,2016年1月1日交购房款16万元,余款189265元于2016年6月30日交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交纳了2万元定金,被告出具收据给原告收执,载明收到原告某楼盘1栋3单元804号房购房定金20000元。被告贵港市某公司所开发的贵港市某楼盘项目现已停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向原告交付所购买的房屋。
法院认为,原告梁某与被告贵港市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原告已向被告交纳了20000元定金,后因被告的原因未能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订购书》,要求被告双倍退还购房定金4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