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男子邀女子喝酒遭拒 纠集人员打伤对方好友获刑

作者:黄丽丽 周小杨  发布时间:2017-01-22 15:49:56 打印 字号: | |
  男子邀请女性朋友出去喝酒遭到拒绝心有不甘,竟纠集人员到该女性朋友吃夜宵的地方将其朋友打伤,最终为自己的冲动之举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苏月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年4月1日2时许,被告人苏月龙打电话叫一女性朋友杨某和其喝酒,遭到杨某拒绝,当其得知杨某正在贵港市国际生活港和其他人吃夜宵时,便纠集了外号叫“阿贤”的男子等数人(另案处理)到国际生活港寻找杨某。后被告人苏月龙等人在贵港市国际生活港某烤鱼城看见杨某正在与几名男子吃夜宵。被告人苏月龙以杨某与其中一男子搂搂抱抱为由,先用一个玻璃啤酒瓶砸对方桌子,后与“阿贤”等人持铁棍、带刀的铁棍等上前殴打与杨某坐在一起的莫某、宁某,致使莫某头部、右眼角、鼻子、右手手指等处受伤,宁某左臂、右臀部、背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莫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日,公安民警经现场调查走访,确定被告人苏月龙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经电话传唤,被告人苏月龙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苏月龙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莫某、宁某进行赔偿,莫某、宁某对被告人苏月龙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月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苏月龙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月龙的家属代其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被害人对苏月龙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对苏月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周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