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和气生财,可两名摩的司机为了争抢客源竟大打出手,最终,一人牙齿打掉,另一人赔钱又获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9月11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在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马鹿岭车站用摩托车搭客时,与做摩托车搭客生意的黄某因抢生意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推打。在推打过程中,谢某将黄某左下、右下中切牙打掉及左下侧切牙冠折。经法医鉴定,黄某身体的损伤符合钝器作用形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黄某就民事赔偿方面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谢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谢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谢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