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掩人耳目,夫妻二人对外宣称经营发廊生意,暗地里却干起容留他人卖淫的不法勾当,不料东窗事发终受惩处。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吴立新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吴立新与其妻子林某(另案处理)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中段鲤鱼湾路口对面开设一家理发店,之后,被告人吴立新与林某没有开展理发活动,而是容留卖淫女在该发廊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渔利。经群众举报该发廊内有人卖淫嫖娼,2016年7月11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发廊查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周某、陈某、莫某、陈某某等人,被告人吴立新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立新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立新犯容留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立新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