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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驾车遇井盖“陷阱” 身受重伤担责50%
作者:何鹏 黄卓鑫  发布时间:2017-02-16 11:15:49 打印 字号: | |
  贵港一女子驾驶违法改造的人力三轮车违章逆向超速行驶,因路灯灯光被绿化树遮挡而视线不清,未及时发现窨井井盖与路面不平,通过路面上井盖有明显下陷的窨井时,车辆发生侧翻导致身受重伤,事后伤者一纸诉状将负有相关责任的四家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67690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贵港市市政管理局赔偿原告李明华经济损失183330元;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明华经济损失183330元。

  2013年10月13日晚上19时许,原告李明华驾驶三轮车搭载张军、姜家伟沿贵港市金港大道左侧的非机动车道由贵港市白云职校往东站方向行驶,在经八一路口时由于灯光暗,原告驾驶的三轮车在行至井盖有明显下陷窨井时致三轮车侧翻,原告从三轮车上摔下致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至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住院至2015年11月25日出院。由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市政管理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3845元;被告广电贵港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384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因李明华驾驶违法改造的人力车违章逆向超速行驶,事发道路灯光被绿化树遮挡而视线不清在通过涉案路段时未及时发现涉案窨井井盖与路面不平而造成。李明华驾驶改装车辆载乘客逆向行驶,未尽驾驶安全注意义务且违反交通规则,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其应承担事故的50%责任。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市政管理局对发生事故城市道路负有组织建设和管理的职责,市政管理局在履行管理职责巡查时未及时发现涉案窨井井盖与路面道路不平,或在发现后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也没有准确及时地通知窨井使用人进行处理,以致李明华在通过该路段时发生事故,市政管理局对事故的发生以承担25%的责任为宜。广电贵港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为涉案窨井的共同使用人,对窨井井盖凹陷负有共同维护和修缮的义务,本案事故的发生与上述三单位未及时发现并对凹陷的井盖进行维护和修缮有关,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应连带承担25%的责任。

  原告李明华自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共165日)的各项经济损失,参照《2015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经法院核实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六项损失合计733320元,由原告李明华自行承担50%即366660元,被告市政管理局承担25%即183330元,剩余25%即183330元由被告广电贵港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中所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