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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养狗异味弥漫扰邻人 邻居不堪忍受要求狗“搬家”
作者:黄丽丽 何鹏  发布时间:2017-03-06 10:46:19 打印 字号: | |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养狗的人越来越多,然而狗给主人带来快乐的同时,也给他人的生活带来了很多困扰。年轻女子史某因在屋内养狗不注意卫生清洁导致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史某的4户邻居因不堪忍受恶臭的空气,遂将史某及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她们不得在屋内养狗及消除异味。2017年3月3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史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其居住的贵港市某小区2幢2605号房屋内因养狗所产生的异味,并定期给狗清洗,清洁屋内卫生。

                   女子屋内养狗臭气冲天引邻人不满

  原告梁某、郑某、莫某、张某分别为贵港市某小区2栋2-2503、2-2511、2-2603、2-2701号房的业主,被告刘某为2栋2-2605号房业主,原、被告的房屋左右上下相邻。被告史某系被告刘某的女儿,其于2016年3月开始在2605号房屋内圈养大型犬,因未注意卫生清洁导致产生的异味散发到房屋门口走廊外,其房屋左右上下邻居即原告等人不堪忍受,引发原告对被告的养狗行为不满,多次寻求小区物业协调处理此事。2016年7月28日,在原告的要求下,小区物业对被告房屋予以停水,迫使被告史某出面与原告进行协商,荷城社区居委会同时派工作人员参与调解,被告口头承诺愿意整改。之后数日,原告等人认为该异味仍然未消除,又再次向物业以及荷城社区居委会反映该情况。2016年8月3日,荷城社区居委会以该纠纷调解不成为由,告知原告及小区物业可向公安部门寻求解决。

                   4户邻居不堪忍受诉求狗“搬家”

  2016年8月22日,原告莫某与被告史某因该气味问题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最后在派出所协调下双方同意通过起诉法院处理。为此,原告莫某等4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不得在其居住的某小区2幢2605室内养狗,并清除因养狗而产生的严重扰民的异味。

                    法官实地查看确认现场恶臭难闻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于庭审结束后立即前往被告房屋实地查看,发现被告居住的房屋门前区域卫生状况较差,可闻到空气中存在有刺鼻的异味;法院同时对原、被告小区的物业作了询问笔录,物业负责人确认被告养狗产生的异味确实对周围业主造成了影响。

                    法院判决搞好清洁卫生清除扰民异味

  法院认为,本案系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作为左右上下邻居,由于被告在其屋内养狗没有搞好清洁卫生,所产生的异味确实影响到了原告的日常生活,被告应对此进行整改,积极做好屋内卫生清洁,避免养狗的臭味影响到其他住户的生活环境,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清除异味、停止侵害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不得在其房屋内养狗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有饲养宠物的权利,原告对此应予以尊重。本案纠纷中对原告生活造成影响的实际是被告养狗未注意卫生清洁所产生的异味,只要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即可避免产生异味;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负责城市养犬审批与违章养犬处理的主管机关,法院不宜代替公安机关作出相关决定,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不得在其房屋内养狗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