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男子网吧盗窃手机修改密码 转走支付宝账户金额获刑

作者:黄丽丽 廖冬瑜  发布时间:2017-03-07 10:58:2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邵东县一名男子在网吧盗窃他人的手机后,通过修改他人支付宝密码的方式将他人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到支付宝后再转到其女朋友的支付宝账户上及自己的银行卡里。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勇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唐勇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2016101711时许,被告人唐勇在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一家网吧6号机上网时,趁在其右边7号机上网的张某睡觉之机,将张某放在电脑桌面上的1台金色三星SM-G9280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盗走。同月197时许,被告人唐勇在盗得的手机里获取了张某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后利用这些信息修改了张某手机支付宝的密码,分三次将张某绑定支付宝银行卡里的人民币5000元转到张某的支付宝账户上,再通过张某的支付宝转了人民币1000元到其女朋友林某的支付宝账户,转了人民币1000元到其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成功后,被告人唐勇欲继续将张某手机支付宝里的余额人民币3200元转到其银行卡上,但因需要人脸识别未能转账成功。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发还张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勇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