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男子黎华因无钱花,竟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结果刚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黎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994年出生的黎华只有小学文化,是一名农民工。2016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黎华因无钱用便携带他人交给其的2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到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路某宾馆301号房,以人民币400元的价钱贩卖给卓某(时17岁)。刚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卓某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净重1克),从黎华处缴获毒品人民币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黎华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黎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黎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黎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