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拆迁,姐姐何红、弟弟何刚二人就拆迁补助款、赔退商铺及商铺租金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何红以赔退商铺及住宅价值超过200万元为由认为《协议书》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协议。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依法驳回原告何红的诉讼请求。
母亲名下商铺拆迁,弟弟负责办理拆迁安置事宜
何家夫妇共同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何蓝及原告何红和被告何刚。何家夫妇二人先后去世,留下房屋一幢,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某路149号,房产证登记的房屋产权人为何母,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何母。
2006年,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开始动工建设,需要拆迁该房屋,由于原告出嫁多年,拆迁安置事宜一直由被告负责办理。2015年6月,就拆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某路149号房屋补偿问题,何刚与相关部门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弟弟崔签字盖指模,姐姐老眼昏花未看协议内容
2015年9月,何刚付给何红拆迁补偿款2600元,又在同年10月,何刚在自己家里再次付给何红拆迁补偿款14410元,但是要求何红签名盖指模方可领取补偿款。何红称当时没戴老花镜,而何刚站在一旁不停的催促强调签名盖指模就可以领取补偿款了,老眼昏花就没有看协议书的内容。何红相信何刚,因为何红觉得何刚是自己的亲弟弟,应该没什么的,所以就签名盖指模了。后回家戴好老花镜仔细看协议书,方知协议书第四条以后的赔退商铺归属甲方(即何刚)所有。这与之前的约定背道而驰。何红多次找何刚协商要求变更协议内容,但何刚置之不理,何红要求何刚告知涉案商铺拆迁赔偿安置财产是多少,何刚也不理会。后来何红找拆迁办了解情况,拆迁办以属于家庭纠纷为由不同意何红查阅复印相关的拆迁补偿安置材料,但口头告知何红拆迁商铺赔偿安置财产情况。
姐姐诉称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由于何刚有意隐瞒,再加上何红年迈眼花,相信何刚的为人就没有看协议书,误以为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拆迁补偿款分配的事情,因而何红对协议书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且何刚一再强调签名盖指模方可领取补偿款,因重大误解订立了协议书。况且按照目前市场价,赔退商铺及住宅价值超过200万元,协议书明显对何红显失公平。为维护何红的合法权益,为此,何红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与何刚签订的《协议书》。
弟弟辩称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误解
何刚称,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某路149号的一间平顶房并不是何红说的商铺,是何刚的父母留给何刚的遗产,父母先后去世后一直是何刚在此铺面居住,何红外嫁多年,对于父母留给何刚的遗产一直未提出过异议。何刚接到有关部门要拆迁所住房屋地段之后,和何红及另一胞姐何蓝商量,一致认为该房屋是父母留给何刚的遗产,且何红出嫁后,父母的饮食起居、生病住院都是由何刚夫妇照顾,以后该商铺将来政府赔退商铺的话理应归何刚所有,商铺用于出租的话租金何刚人和何红及雷佩芳三平分。因此,办理相关事宜由何刚负责,何红予以积极配合。2015年9月,何刚领到各项拆迁补助款共计65957元后,召集何红和何蓝到何刚家,按照原先协商的约定,另外何刚一次性支付14410元给何红,并立下协议书作为凭据,签字之前何红是一字一句看清楚无误后才签字的。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何红、何刚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简单明确,主要内容是拆迁补偿费和赔退商铺。《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已经部分履行,何红已收到何刚分两次支付的拆迁补偿款17010元,因此,何红对《协议书》的内容是清楚的,无法认定为重大误解。又,何红以赔退商铺及住宅价值超过200万元为由认为《协议书》显失公平,但《协议书》中所涉及的赔退商铺尚未落实,具体在什么位置?价值多少?均未清楚,何红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协议书》中所涉及赔退商铺租金各人得三分之一,《协议书》也没有义务需何红承担,不存在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无法认定显失公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何红请求撤销何红与何刚于2015年10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证据不充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港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驳回何红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