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已被的查封的执行标的物早被抵押出去,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已经被法院查封的土地怎么还可以进行抵押?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身审结了该案,判决该抵押合同无效。近日,该案二审上诉被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现问题:已被法院查封的土地却被抵押出去
2016年5月26日,原告胡某把广西某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线缆公司”)和南宁某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诉求是:确认被告线缆公司与被告贷款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早在三年前,也就是2013年10月16日,胡某就曾经向港北法院起诉该电缆公司。理由是线缆公司拖欠其借款700万元及利息,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能顺利实现,胡某于同年12月4日向港北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线缆公司位于港北区西江产业园区的一块面积30亩土地(以下简称“西江园区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港北法院在当天就做出了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地块。后因线缆公司无法履行上述700万元的欠款及利息,胡某遂向港北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胡某发现了不对劲:该地块在这之前也曾被港北法院查封过,而在查封期间该地块被设定了抵押,还进行了抵押登记。已经被法院查封的土地怎么还可以进行抵押?
究其原因:国土局未协助法院查封该地块
2013年3月29日,线缆公司因拖欠盖某700万元及利息不还,被另一案件中的原告盖某诉至港北法院,该院判决线缆公司向盖某支付70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期间,盖某向港北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该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了民事裁定,裁定线缆公司的西江园区某地块进行预查封。土地权属在预查封期间可以登记在线缆公司名下,但不得协助其办理变更、转让、变卖、抵押等手续。该院于2013年6月21日将预查封裁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将该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送达给贵港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事后国土局没有及时将上述两份法律文书存放至地籍档案,也没有变更该地块的状态,导致该地块在被法院查封期间,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投机取巧:明知地块被查封还抵押给他人
2013年9月29日,线缆公司欲向贷款公司借款 1000万元,贷款公司要求线缆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否则不放贷。线缆公司打算用西江园区某地块的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次日,便到国土局开具证明,证明该地块为线缆公司所有且没有法院查封记录,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再回到另案原告盖某诉线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港北法院一审判决线缆公司向盖某支付70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后,线缆公司不服该院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2013年9月10日贵港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盖某诉线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盖某遂向港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港北法院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登记在线缆公司名下的西江园区某地块予以查封。后来,因为盖某和线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盖某同意解除查封,港北法院也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解除对上述地块的查封裁定。
违反法律:法院判决该抵押合同无效
2014年2月12日,本案原告胡某在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地块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某向港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贷款公司与被告线缆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设定的抵押贷款为无效的法律行为。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该院已于2013年6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线缆公司的西江园区某地块予以查封。向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明确要求对该地块进行预查封;土地权属在预查封期间可以登记在线缆公司名下,但不得协助该公司办理变更、转让、变卖、抵押等手续。该院已于2013年6月21日将上述民事裁定书送达给盖某、线缆公司,并于2013年6月21日向国土局送达了预查封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上述两份法律文书自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线缆公司在明知该地块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与被告贷款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将已被查封的财产抵押给贷款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定,故线缆公司与贷款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被告贷款公司辩称在国土部门出具的无查封记录的情况下,才设定的抵押并据此发放贷款,上述操作均符合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规范操作,且法院后来也解除了对该土地的查封,其抵押权应予以保护。对此,港北法院认为,该院已于2013年6月21日向国土局送达了上述两份法律文书,至于国土局是否将上述两份法律文书存放地籍档案,并不影响该两份法律文书的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因后来解除对该土地的查封而当然有效,故对贷款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线缆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承担。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港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线缆公司与被告贷款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成立生效要符合以下条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标的须确定和可能等。法律还明确了以下情形是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等。文章中,线缆公司和贷款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就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些事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