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虚开11万余元的发票抵扣税款,最终落得个蹲牢房的下场。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单位广西贵港市某机电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4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是被告单位广西贵港市某机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以为其公司少交税款,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联系传真机发来的专开发票广告上的电话,以7%的开票手续费(人民币8155元)向对方购买了一份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的销货单位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广西贵港市某机电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扳手、螺栓、镀锌线、切割机,填开金额99572.65元、税额16927.35元、价税合计116500元。后杨某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本公司的抵扣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16927.35元。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贵港市国家税务局对广西贵港市某机电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后,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及行政处罚决定:广西贵港市某机电有限公司应补缴增值税7279.49元、滞纳金919.1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该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日缴纳增值税11960.97元、滞纳金2441.87元;并分别于2016年1月14日、6月20日、10月26日缴纳罚款及加罚款10000元、30000元、59304.82元,共计99304.82元。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被告单位广西贵港市某机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在没有货物购销发生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6927.35元,用于抵扣税款,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广西贵港市某机电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已经补缴了全部已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并缴纳了罚款及加罚款99304.82元,国家税款免遭损失,且被告人杨某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所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