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到某出租屋花钱寻乐,事后双方因嫖资谈不拢而发生争执,“老鸨”赵继英在劝阻未果下叫其朋友蔡龙过来解决,在打斗过程中蔡龙将该男子捅伤致重伤二级。赵继英明知蔡龙捅伤了人仍让其留宿,最终两人双双获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蔡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赵继英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被告人蔡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2953.9元。
2016年2月19日0时许,潘某酒后到被告人赵继英所租的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一间出租屋内嫖娼。期间,潘某与卖淫女发生口角,赵继英上前劝阻未果,遂打电话告知被告人蔡龙。蔡龙便赶到现场,先与潘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扭打起来。潘某被人劝解后欲驾驶摩托车离开时,被蔡龙骑摩托车撞倒,继而两人对打起来。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蔡龙用随身携带的刀朝潘某腹部连捅数刀,致使潘某的胸、腹壁多处穿透创。经法医鉴定,潘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赵继英在得知被告人蔡龙捅伤他人后,还让蔡龙居住在其租住的贵港市中央广场附近一间出租屋内。次日蔡龙为躲避法律制裁潜逃回博白老家,而赵继英向卖淫女“小杨”索要1000元辛苦费给蔡龙。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因受伤于2016年2月19日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至同年3月21日出院,住院31天,期间需2人陪护。潘某出院后,医嘱建议其全休二个月,并继续到门诊治疗。同年4月29日,潘某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其损伤程度达到八级伤残。
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因被告人蔡龙提出暂时无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调解不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继英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蔡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蔡龙造成被害人八级伤残,应酌情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蔡龙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潘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蔡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参照2015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赔。经核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00305.89元、护理费4598.54元、误工费6749.47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人民币112953.9元,由被告人蔡龙承担。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蔡龙和赵继英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查,因现到案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赵继英与蔡龙有共同故意伤害的故意和行为,故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蔡龙一人承担,被告人赵继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