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当众公然毁灭案件的重要证据,这种严重藐视法律权威,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毁灭案件重要证据的司法罚款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涉事当事人张某为贵港市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贵港市某医院诉至港北法院。在法院安排原、被告对双方证据进行庭前质证时,张某发现医院所提供的证据对其不利,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一念之下作出荒唐举动,将被告提交的证据报告(原件)撕毁并放入口中进行吞食,在场人员发现后立即将其制止,但案件证据被毁灭已成事实。经过法官耐心宣讲法律和批评教育,张某仍态度恶劣,不知悔改。鉴于张某故意毁灭案件重要证据的恶劣行为,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严惩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违法行为,港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前述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中所涉及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