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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好友借车拒不还 法院判令赔偿14万
作者:黄明丽 黄卓鑫  发布时间:2017-05-10 08:49:32 打印 字号: | |

朋友本应真诚相待,有人却以朋友之名行欺骗之事,借去好友车辆后拒不归还,车主多方追讨却无结果,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令被告陆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覃某经济损失14万元。

覃某与陆某本是初中同学。20167月,覃某以车身价14万元购买了二手小汽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当月,陆某以业务需要为由,向覃某借车。覃某碍于面子,见是多年的好友,于是就把车借给了陆某并与其签订《借车协议》,约定:覃某将其所有的二手小汽车借给被告使用,还车时间不定期,覃某可随时收回该车辆;被告在借用期间,应妥善保管车辆,不得将车辆转借、转让、典当、抵押或改装。若车辆被盗、丢失、被骗,被告应赔偿车辆现有价值和其它损失。同日,覃某将该车交付给被告。后覃某获悉被告未经其同意将该车抵押给他人,致车辆去向不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车协议》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制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出借车辆给被告使用,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私自将涉案车辆抵押给他人致使车辆去向不明,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借款服务合同证明涉案车辆出借当日价值14万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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