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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挂靠公司作为车辆的登记车主是否应当对维修费承担清偿责任?
作者:黄丽丽  发布时间:2017-06-05 16:29:07 打印 字号: | |

问:2016415日,我向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价款为38万元,其中贷款25万元,由某物流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经约定,该车在付清购车款前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并挂靠该公司经营。20161210日,因车辆故障,我将车辆送到某维修公司修理。同月30日,我将该车提走,并以车主名义向某维修公司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维修费6万元。现某维修公司要求我和某物流公司支付该维修费6万元,但某物流公司认为该车的所有权人是我,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修理费应该由谁承担?某物流公司作为挂靠货车的登记车主是否应当向某维修公司承担清偿车辆维修费的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测等工作。”车辆的修理费用应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如果车辆的所有人不支付修理费,修理人享有车辆的留置权,即以该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般系由车辆的登记车主承担,因为登记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如果能确定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则应先由实际车主承担,登记车主对外负连带责任,至于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关于修理费的约定,属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其中一方支付修理费后,可依双方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本案中,你将车辆交付给某维修公司修理,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某维修公司完成修理义务后,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修理费。你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且亦以车主名义出具欠条交给某维修公司收执,因此,你应向某维修公司支付修理费。此外,某物流公司系车辆的登记车主,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某物流公司对外负有向某维修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的义务,且车辆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经营,某物流公司对车辆享有一定的收益权,因此,应对该车的维修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