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哥们义气,年轻小伙杨某竟持械去帮朋友打架,结果导致他人受伤。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
2015年12月25日4时许,刘某(已判决)与吴某等人在贵港城区一家酒吧门口发生争打。吴某害怕被报复,让严某、卜某、冯某于当日17时许到学校接其放学。当严某、卜某在学校门口等吴某放学时,刘某在学校里见到吴某,为报复吴某等人,遂电话叫被告人杨某过来帮忙打架,被告人杨某纠集多人持铁棍、砍刀到学校门口对面后,与刘某一起殴打正在等候吴某的卜某,严某见卜某被打而上前阻拦,亦被被告人杨某等人用铁棍、砍刀殴打,致使严某背部多处受伤。经鉴定,严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的家属赔偿严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纠集同伙持械殴打被害人致轻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