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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欠租不交引发纠纷 3小时诉前调解化干戈
作者:黄莉祺  发布时间:2017-07-06 16:15:42 打印 字号: | |
立案庭龙秋莲庭长(左二)对双方进行调解

201763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一起房主状告租客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事实清楚且标的额较小,承办法官在认真了解案件情况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快速化解群众矛盾纠纷。

20161015日,被告廖某租赁原告吴某位于贵港市城区的商住楼用以经营美容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为每月1800元;租赁期间水电费等与经营有关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承租人有拖欠租金累计1个月的,出租人有权收取承租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被告廖某交纳2000元作为押金。后因经营不善,廖某于2017324日在未告知房主吴某的情况下自行搬离承租房,仍拖欠房屋租金(租金交至315日)及水电费等费用未支付给原告吴某。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在审查诉讼材料后,立案法官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且标的额较小,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于630日上午主持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被告廖某称,其在签订合同时已交纳2000元押金但原告吴某至今未退回,要求原告将相关费用从押金中抵扣,剩余押金也不再要求原告退回。原告则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按月收取租金,被告在未提前告知出租人的情况下搬离,虽只逾期9天但也应当交纳当月租金,且至今已拖欠数月,其有权不退回廖某交纳的押金,并要求廖某继续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

调解过程中,原、被告针锋相对,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答辩后就案件相关问题为双方释法明理,告知双方权利义务,面对面悉心调解;在双方争执激烈时则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做通原、被告的单方调解工作。经过近3小时的悉心调解,双方情绪终于缓和并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支付700元作为违约金并付清所欠水电费用款项共计93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庭签收了调解书,被告当即将款项支付给原告,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