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一起继母与继子争夺遗产纠纷案,对被执行人陆娟占用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的房屋进行强制清空,并顺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房屋继承起纠纷,继母继子对簿公堂
坐落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的四层半房屋原是李信父亲李友兴、母亲刘爱的房屋,该房屋于1980年建成后,开设一家旅社经营旅业服务。李友兴、刘爱夫妇先后生育长女李红、二子李信、三女李慧等五个子女。1989年,李信母亲刘爱去世后,父亲李友兴于1993年7月20日召开家庭成员会议商议遗产继承问题,一致同意该房屋由二子李信继承。三女李慧身患残疾,由李信负责抚养终身。1993年7月21日,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李信名下,并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1993年8月,李信父亲李友兴与陆娟登记再婚,1996年生育一女儿。李友兴与陆娟再婚后,仍居住在李信房屋,并用该房屋经营管理旅社业务。2002年,李友兴与陆娟在该房屋原有的基础上增建了半层房屋,现为五层房屋。2003年8月17日,李友兴立写书面“契约”,该契约内容约定:1、木松岭的一间楼房和橘井的一块宅基地给前妻所生的子女李信等五人,房屋所有权归他们五人共有。2、港北区建设中路的一幢房屋仍为我所有。在我逝世后,此房屋即全部由后妻陆娟和后妻所生的女儿继承。2008年1月20日,李友兴因病去世后,陆娟认为李友兴立遗嘱港北区建设中路的房屋由其继承,双方经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信于2008年2月20 日向港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陆娟搬出及返还价值30万的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的房屋给其。同时陆娟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由其继承。
法院:赠与关系成立,房屋由继子继承
根据李信的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诉争房屋添加的建筑物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价值2472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已经李友兴开家庭会议,一致同意该房屋赠与李信所有,并以李信的名义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该房屋已属于李信的合法财产。陆娟主张该房屋由其继承,由于李友兴已将该房屋赠与李信所有,所以李友兴再立遗嘱由陆娟继承该房屋的行为无效。但李友兴夫妻再婚后在李信房屋的基础上增建价值24722元的添加物,属于陆娟与李友兴的夫妻共有财产,李友兴去世后其应得的份额应由其妻子陆娟及子女李信等五人继承,但李信等人已放弃对财产的继承,因此,在李信房屋上添加物24722元应由补偿给陆娟。最终法院判决陆娟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搬出属李信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的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李信;李信补偿给陆娟在其房屋上的添加物价值24722元。
继母不服民事判决,起诉撤销房产证
陆娟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港中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娟仍不服,于是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自治区高院于2010年12月1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陆娟还是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贵港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李信的房屋所有权证。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贵港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26日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证。
继母拒绝腾房,被司法拘留15日
因陆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1月8日,李信遂向港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执行,积极做陆娟的思想工作,对相关的法律政策等进行宣传和解释,要求其主动搬出判决确定的应腾退的房屋,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2013年10月11日、2016年3月25 日,法院先后发出执行公告,要求陆娟搬出该房屋,将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陆娟均不履行,并拒绝签收搬迁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李信因病去世,其继承人李宾向港北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于2016年3月18 作出裁定,变更李宾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陆娟对执行法官的反复劝说无动于衷,且态度强硬,并拒绝搬离。
因被执行人陆娟逾期拒不交出应腾退的房屋,2017年7月6日上午8时,港北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陆娟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送往贵港市拘留所关押。
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腾空交付房屋
为确保案件得以顺利执行,执行局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制定了详细周密的执行方案,确定具体执行方法、人员参与、后勤保障等问题。当天15:30,港北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韦永新带领执行法官干警到达执行现场,对该起案件予以强制执行。在韦永新副院长的指挥下,司法警察迅速拉好警戒线,并将无关人员清离现场。执行局负责人谭冰依法宣读了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和执行纪律,宣布执行开始。随后,执行法官进入房屋,对被执行人陆娟的所有财物进行一一清点、登记造册,并全程拍照和录像,进行证据保存。同时请来搬家公司对所有物品进行撤离、清场,将房屋腾空,物品清单经被执行人陆娟的亲属及申请执行人签字后依法将所有物品转移至指定存放地点。最终,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历经五个多小时,依法将被执行人陆娟侵占的房屋彻底腾空,顺利将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