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贵港一名年轻男子却用毒品抵债,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班房。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思良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梁思良在贵港市港北区某小区15幢1单元602室内,在张某前来追债时,梁思良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净重0.3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用以抵债。案发后,公安民警从张某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32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思良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梁思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