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水库禁止钓鱼,在他人劝阻后仍不为所动,后遭到围殴导致受伤住院。由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最终闹上法庭。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四名打人者共同赔偿伤者经济损失共计3235.49元。
2016年6月25日18时许,原告韦平到贵港市港北区一水库钓鱼,被告李立、李超、李志军、李子明劝阻无果后遂以粗暴方式制止原告钓鱼,由此引发与原告互相殴打,致原告韦平头部、右眼、全身软组织受伤的事故。后原告被送往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中心卫生院治疗,于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7月2日在该院住院,期间需陪人一名,医疗费凭票为2804.89元。
原告韦平开至水库钓鱼的雅马哈摩托车被人故意损毁,但无法确定毁车实施者。
经多次向李立、李超、李志军、李子明等四人追讨赔偿未果,原告韦平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摩托车维修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0082.13元。
庭审中,被告方提交水库协议书复印件、水库警示牌照片各一份,主张原告钓鱼的水库属于四被告所在村屯的村民共同管理,并在在水库附近立有警示牌,警示牌内容其中一项是禁止钓鱼。原告表示知道警示牌告示禁止钓鱼,但不认可四被告提交的水库协议书复印件,故不认可四被告对水库有管理权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核算,法院认定原告韦平的经济损失为4622.13元,由于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故四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235.49元。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