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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租赁场地却拒付百万租金 法院强制腾迁捍法威
作者:黄丽丽  发布时间:2017-08-01 16:58:58 打印 字号: | |
  • 执行人员对某物流公司员工(左二)进行释法析理
  • 执行人员对物品进行登记
  • 执行法官(左)对腾迁过程进行摄像记录
  • 执行人员向某物流公司代表罗某展示法律文书
  • 某物流公司代表罗某在执行笔录上签字

2017728日上午,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贵港市粮食储备库与被执行人某某物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占用的场地进行强制腾空,并把腾空后的场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权威。

拒付百万租金 物流公司被诉

20114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贵港粮食储备库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协议》,约定:1、贵港粮食储备库将其原贵港面粉厂场地(包括生产厂房、办公楼、仓库及配套设施,面积约3835.27?,库房约3516.79?)出租给某物流公司用于粮食、饲料加工仓储。2、租赁期限为从201151日起至2026430日止,年租金850000元,每两年递增3%,从201161日起计收。租金按季度交付,每季度开始的10日前支付,逾期10日未付,按日按延付租金0.5%计收滞纳金,逾期30日未付租金的,贵港粮食储备库有权解除合同。201462日,双方又签订一份《仓储协议书》,约定:贵港粮食储备库将23号仓出租给某物流公司用于存放粮食,租赁期限为从201461日起至2026430日止,年租金475000元,每三年递增5%。租金按季度支付,每季度初的5日前支付,每季度租金11875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贵港粮食储备库依约将租赁物交付某物流公司使用,2014年之前某物流公司亦依约支付了租金,但从20151月起某物流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租金。20161月起,贵港粮食储备库收回23号和25号仓库自用。某物流公司拖欠贵港粮食储备库20151月至2016930日期间的租金为1169306.67元。贵港粮食储备库经向某物流公司追讨无果后,遂向港北法院提起诉讼。

解除租赁协议 返还场地支付租金

港北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及《仓储协议书》,某物流公司将该协议所涉租赁场地(含生产厂房、办公楼)返还给贵港粮食储备库,并支付租金1169306.67元及违约金。

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65日,贵港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拒不履行判决 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因某物流公司不履行判决义务,贵港粮食储备库遂向港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积极与某物流公司的负责人联系,对其做了大量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其主动履行判决,并告知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2017724日,法院向某物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迁出公告等法律文书,责令某物流公司在727日前迁出所涉租赁场地(含生产厂房、公办楼)。但到期后,某物流公司仍未迁出。经过研究,港北法院决定采取强制腾迁措施。

依法强制腾空 涉案场地物归原主

7289时,港北法院执行人员到达执行现场,按照既定的方案,各就其位,各司其职,拉好警戒线,将无关人员撤离现场。随后安排开锁工人打开办公室的锁,并指挥民工进入执行现场,将某物流公司的物品进行打包分类。执行人员对物品进行清点和记录后,指挥民工迁出办公楼放到指定位置,并对迁出物品过程全程摄像记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物流公司的负责人接到法院正在强制执行的通知后,遂委派公司代表罗某到场协助执行。罗某对全部腾迁出的物品进行签字、确认和接收后,安排人员装车运走。从上午9时一直到下午3时,涉案场地被腾空,顺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责任编辑: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