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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想“走后门”未果 工作钱财险些两落空
作者:黄明丽 黄卓鑫  发布时间:2017-08-02 17:03:00 打印 字号: | |

贵港一男子为帮女儿找工作,不走正常途径,却轻信他人忽悠,出钱托人“走关系”,结果工作没着落钱款险落空,经多次催收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大伟向原告周家杰退还30000元。

20151119日,被告张大伟向原告周家杰声称可在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作为酬劳的前提下,于20161月前安排原告的女儿周美华进入贵港市区某金融机构,成为在编正式员工,被告还承诺若未能在约定时间为周美华办理工作调动,相应的服务费将全额退回。原告当天向被告转款16万元。后被告未能如期办理工作调动,其分别于201664日、927日向原告退还10万元、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女儿周美华办理工作调动,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对于该委托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应通过正常的招录程序让女儿进入贵港市区某金融机构工作,其支付16万元委托被告通过非正当途径办理工作调动的行为,破坏正常的招录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周美华工作调动的委托行为应属无效,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告。现被告已退还原告13万元款项,尚欠3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余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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