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5日上午,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推倒后,依法交还给申请执行人黄某。
弟弟出卖哥哥土地引纠纷
据了解,黄某与黄某波、李某争议土地位于港北区大圩镇大圩村沙井5队龙眼桥,东以田埂为邻,南以大圩镇至长安村水泥路为邻,西以大圩镇至上莲村大路为邻,北以小路为邻,面积约0.42亩。黄某的父母先后生育黄某林、黄某、黄某文、黄某波等四人,黄某林于1974年分家,黄某文于1983年分家。黄某1981年结婚,1984年分家,长期到广东打工,2006年回到贵港生活,其妻子在沙井5队务农;黄某波于1971年出生,自幼跟随父母生活。1986年间,港北区大圩镇实行土地承包时,黄某霞为当时沙井5队队长,黄某林、黄某、黄某文分别以其家庭户承包土地,每户三口人,承包土地面积2.7亩。黄某土地承包使用证载明:门口田0.26亩、牛轭塘0.75亩、南蛇浪0.79亩、龙眼桥0.9亩(东面邻黄某某,南、西、北面为大路)。黄某波的承包地包含在父亲承包证内,该证载明:门口田0.39亩、1.40亩、南蛇浪0.91亩。黄某的父母分别于1986年、2007年因病去世,两人去世后的承包土地由黄某波使用。
2001年11月10日,黄某波立写转让土地契约,将涉案土地以4200元价格转让给李某使用,时任大圩村主任、沙井5队队长黄某霞和耕地东面相邻方黄某某的儿子也在协议书上签名。2002年春,李某在该土地上建成水泥砖结构房屋一座,但没有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2012年9月10日,黄某向港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黄某波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土地契约无效,并要求李某将土地返还。
法院:转让土地契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土地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黄某波将本属于黄某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出卖给李某,违犯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黄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黄某波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土地契约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波与李某于2001年11月10日签订的转让土地契约无效;李某在三十日内清除位于港北区大圩镇大圩村沙井5队龙眼桥面积约0.42亩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将土地返还给黄某。
黄某波不服港北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遂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港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
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不自动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无奈之下,黄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港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前往现场查看,做被执行人李某的思想工作,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清除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但被执行人李某却不予理睬,继续侵占涉案土地。
由于多年无人打理,建筑物逐渐荒废,一片破败景象,无人居住使用,房屋内亦无家具设备,四周杂草丛生。
法院强制执行保障民生
因被执行人李某不履行判决义务,为维护法律权威,港北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上午8:30点,港北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谭冰带领执行局和法警队共10余名干警驱车前往执行。经依法通知,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到场。
到达执行现场后,执行局负责人谭冰指挥执行干警拉好警戒线,劝导围观群众撤离执行现场,并进入房屋仔细搜查,确保房屋内无人。执行局负责人谭冰宣读强制执行文书后,立即指挥钩机对涉案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全面清除,安排专人对执行工作全程录像、拍照,同时安排部分执行干警维护好过往行人、车辆的交通秩序,确保行人、车辆安全过往,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经过大家的协调配合,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全部被推倒,顺利交还给申请执行人黄某使用,该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由于事前准备充分,群众法律宣传工作做到位,使得整个执行过程井然有序,并未出现围观群众阻挠干涉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