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许红兵等16人重大涉黑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许红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二万元;其他被告人杨永森、许世成、叶康明、许聪、李泽坚、李盛宇、李庄、李绍云、罗定亿、黄恒星、许世密、李代传、李举、陈郁翔、唐兵等15名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8年以来,被告人许红兵通过赌博、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2005年9月,被告人许红兵曾因开设赌场被处以劳动教养二年。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许红兵先后纠集、招揽被告人杨永森、许世成等社会闲散人员跟其“做事”,不断地维护、扩大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至2013年,逐步发展形成了以许红兵为组织者、领导者,杨永森、许世成等人为基本固定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其他13名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赌博、开设赌场、放高利贷,以及经营宾馆等方式,聚敛的财产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并将收益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
该组织为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显示其强势地位,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5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后果。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对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众不敢报案,害怕报复。该组织的行为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已严重破坏了东龙镇及周边地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红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社会稳定,许红兵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许红兵组织、指挥或者授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和非法持有枪支,均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