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两男子干扰锁车盗窃 红牛也不放过
作者:黄丽丽 黄奎  发布时间:2018-01-08 09:18:59 打印 字号: | |

   贵港两名90后男子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出狱后却不思悔改,因无钱花销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福森、邓寿愈有期徒刑8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2017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周福森、邓寿愈在贵港市南宁百货停车场处见雷某驾驶的小轿车正在停车,便由被告人周福森使用干扰器干扰雷某锁车,被告人邓寿愈则尾随雷某防止被其发现,待雷某离开后由被告人周福森进入雷某的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827元。

   同日18时许,被告人周福森、邓寿愈在贵港市一家宾馆登记入住并将盗得的人民币827元分赃后,在宾馆门口采用同样的方式由被告人邓寿愈放风,被告人周福森从梁某的小轿车内盗走一瓶红牛饮料。

   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福森、邓寿愈窜到贵港市国际生活港,由被告人周福森负责看风,被告人邓寿愈通过消防箱从窗户爬入一家美容学校内实施盗窃,偷得现金人民币1元。后被告人邓寿愈又通过窗户爬进学校旁边的一家店铺欲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邓寿团处追缴由二被告人盗得的人民币150元、从被告人邓寿愈处缴得人民币71.5元、从被告人周福森处缴得人民币300元及汽车遥控干扰器一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福森、邓寿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周福森、邓寿愈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盗窃,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福森、邓寿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福森、邓寿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理。根据被告人周福森、邓寿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