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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扒窃100元 男子获刑7个月
作者:黄丽丽 黄奎  发布时间:2018-03-06 15:10:41 打印 字号: | |

    一名中年男子曾因盗窃被判过刑,但其仍不思悔改,后竟到医院扒窃他人钱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春恒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郑春恒退赔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5元。

    2017年6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郑春恒到贵港市某医院,在该医院门诊大楼一楼大厅挂号台处见女子姜某放在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100元露了部分出来,遂趁姜某在填写挂号单不注意之机,窃走姜某放在口袋的该100元。得手后,郑春恒离开现场,并在一家市场附近购买一包香烟,花费6.5元,后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民警盘查,其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民警从郑春恒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93.5元并发还失主姜某。

    另查明,被告人郑春恒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春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春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春恒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盘查时,其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其扒窃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