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打工的儿子林某不能坐动车回家,被执行人郑某现身联系法院,要求解除限高令,但依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在得知法院将依法拍卖其名下房屋时,郑某这才慌了神,最终同意自行出售房屋。2018年5月15日,被执行人郑某通过购房者将案件全部履行款110463元汇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
2016年7月28日,张某与案外人贾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贾某将其享有的对林某、郑某的债权本金75000元及违约金转让给张某,以抵消欠张某的欠款75000元。贾某在向林某、郑某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后,林某、郑某并未向张某及时归还欠款并支付违约金。2017年3月3日,张某遂向港北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林某、郑某向张某返还借款75000元并支付利息。
经多次催款未果,2017年12月11日,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林某、郑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林某名下有房屋一套。2018年1月29日,法院依法查封上述房屋。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得知在广东打工的林某无法乘坐动车回家时,郑某主动联系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对林某的限高令,但依然拒绝履行义务,鉴于此,法院依法拍卖林某名下房屋。
迫于压力,郑某主动向法院提供其财产情况,告知法院其对案外人刘某享有到期债权约20万元,希望法院能够执行该笔到期债权而非处置其与林某的唯一住所。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为避免因处置房屋对被执行人日常生活造成巨大影响,法院向刘某发出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对郑某的付款义务。刘某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对到期债权无异议,但称需要给其时间等待工程款结算后方能支付。因刘某屡次拖延支付,法院依法对刘某进行财产查控,发现刘某名下并无银行存款,且其本人长期居住在珠海,具体地址不详,无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到期债权计划搁浅。
法院将上述情况告知被执行人郑某,向其释明在此种情形下只能恢复对林某名下房屋的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在电话中向其释明房屋处置后会为其保留一定的租金作为近期的居住保障。同时,向其详细的讲解房屋的处置程序,因房屋无法询价,会有较高的评估费产生,且因司法拍卖的购房款须一次性付清,其成交价往往低于正常的二手房交易价格,同时,房屋处置周期较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会急速增加,希望其能够综合考虑上述原因,尽快自行处置房屋,将案款汇入法院执行账户。
至此,被执行人郑某的态度逐渐缓和,同意自行出售房屋。2018年5月15日,郑某通过购房者将案件全部履行款110463元汇至法院执行账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