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李某、蒙某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18日下午,港北法院执行局郭法官、刘法官等一行人前往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路一门店对李某、蒙某夫妻实施司法拘留。
在对二人宣布拘留决定时,蒙某态度嚣张,执行法官及法警先将李某移送拘留所,后带蒙某前往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例行妇检,途中,蒙某多次以找人筹钱还款、手机没电、家中有老人要照顾等借口逃避法律责任,但均被法官拒绝后,蒙某意识到法院这次动真格了,开始筹款还钱,在确信亲友能借钱给他们补缺的情况下,她请求法官给她还款机会,提前解除拘留。因当时早已过了下班时间,银行已关门,承办法官又积极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当面点清还款。被执行人蒙某取出自家现金并积极向朋友筹款,共凑得现金41000元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给申请执行人蒙某,凑足67566.57元,于当天晚上8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法官也连夜提前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夫妻的拘留。
原来,两位蒙姓当事人是双胞胎姐妹,2013年,妹妹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姐姐借款19万元,口头约定利息2.5元。借款后,妹妹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姐姐因多次催讨不还把妹妹夫妇告上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蒙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蒙某借款本金及利息8.7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夫妇只履行了3万元欠款,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还钱,孪生姐妹因借钱反目成仇,执行一度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所以才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法官提醒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法官还提醒你:借款一定要让借款人自己写,特别是签名,不要因为彼此熟悉信任,出借人就为人代笔。如果不是本人借钱用钱,请不要因为出借人对你的信任,就替亲友给出借人写下借条,因为借条是你写给出借人,你又如何说得清楚钱不是你借你用,你自己犯傻,输了官司被执行却来骂法官,法官才是冤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