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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认识执行难:港北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动态管理后得以恢复执行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8-07 08:34:46 打印 字号: | |

理性认识执行难:港北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动态管理后得以恢复执行的典型案例

贵港某银行申请执行黄某、朱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贵港某银行与黄某、朱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确认,黄某向贵港某银行偿还相应的借款,贵港某银行对朱某、黄某用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过程: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黄某名下仅有海马牌小车一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发现车辆行踪,未能实际扣押。另外,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用以抵押的房产。经查,该抵押房产已被列入政府征地拆迁范围,被执行人与征收指挥部对拆迁补偿的相关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本案债权的实现尚需较长的时间。法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于2016年9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6月,某银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称朱某、黄某已与征收指挥部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且朱某、黄某正欲将置换的安置房售出。经法院查明属实后恢复执行,执行人员前往征收指挥部,督促朱某、黄某履行义务,促使朱某、黄某将安置房售出得款后,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确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尚不能处置,在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属于暂时“执行不能”,法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6月,某银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称朱某、黄某已与征收指挥部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且朱某、黄某正欲将置换的安置房售出。经法院查明属实后恢复执行,执行人员前往征收指挥部,督促朱某、黄某履行义务,促使朱某、黄某将安置房售出得款后,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李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