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受他人委托帮忙追讨债务,后纠集其儿子等人一起将债务人带去玉林市关押要求其还钱,最终身陷囹圄。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李勇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李健豪、李学荃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陈某因与毛某存在债务纠纷,多次找毛某还清欠款未果,便委托被告人李勇潮帮其向毛某追债。2017年8月17日,李勇潮纠集被告人李健豪、李学荃和“李进”(另案处理)等人,由李勇潮驾驶丰田凯美瑞小轿车搭载其儿子李健豪,李学荃驾驶本田小轿车搭载“李进”从南宁市来到贵港市区跟踪毛某,伺机抓走毛某要其还钱。次日凌晨1时许,李勇潮、李健豪和“李进”等人在贵港市港北区某小区趁毛某独自回家之机,迅速下车对毛某喷辣椒水,并用手铐铐住毛某,李健豪和“李进”便强行将毛某推上丰田凯美瑞小轿车,后不顾小区保安的阻拦,驾车强行驶离该小区,换由李学荃驾驶丰田凯美瑞小轿车,“李进”等人在车上看管毛某;李勇潮、李健豪则驾驶本田小轿车同行,将毛某带至玉林市仁厚镇养殖场周边辗转关押。2017年8月18日下午,陈某去到上述地点要求毛某还款,毛某便签订了三份承认分别欠陈某本金利息共43.12万元人民币、欠万某本金利息共31万元人民币、欠陈某某本金利息共172.22万元人民币的声明书和一份承诺每月支付10万元人民币本息给陈某、万某、陈某某直至还清欠款的承诺书后,于同日21时许才得以离开。经鉴定,毛某左眼球结膜出血,左眼眶周、左前臂下段、左肘部、右腕部、右前臂等多处有皮下出血或表皮脱落,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学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勇潮、李健豪、李学荃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勇潮首先提出犯意并负责组织、纠集同伙,与被告人李健豪积极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根据被告人李健豪相对于被告人李勇潮的作用,可以认定其为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学荃只是负责驾车,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学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勇潮、李健豪、李学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勇潮、李健豪、李学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