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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遭欠薪 员工起诉维权获支持
作者:黄丽丽 粟焕玲  发布时间:2018-09-11 08:40:30 打印 字号: | |

    张女士退休后赋闲在家,后其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产品分析管理工作,因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发放工资,经多次催讨均无果,张女士遂起诉至法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判决被告贵港市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女士劳动报酬36000元。

    原告张女士于2005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5年3月,原告到被告贵港市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产品分析管理工作,月工资6000元。因被告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发放工资。被告未发放的原告工资为2016年1月工资1000元,6月、7月、8月、10月、12月工资各6000元,2017年1月工资5000元,共计36000元。原告张女士多次追讨劳动报酬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贵港市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丈夫张某是公司的工程师,与被告建立生物制品承揽关系,由张某提供技术组织人力设计生产设备,利用动物毛发生产氨基酸、络氨酸等产品,原告是张某带到被告处的,其是协助张某工作,且其已达到退休年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女士退休后受雇于被告贵港市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被告处从事产品分析管理工作,为被告提供了劳务,事实上双方已形成了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被告主张其与原告的丈夫张某之间属于承揽关系,原告系张某自行雇请的员工,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未能对其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到原告账户的款项的数额、时间予以合理说明,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劳动报酬36000元,提供了未发放工资表、录音资料予以佐证,被告未能提供工资发放表或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抗辩,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