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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5万元 诚信才有好发展
作者:覃子颜  发布时间:2018-11-01 08:51:13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0日23日收到执行通知书,24日到法院说明情况,26日主动履行债务近65万元,29日法院办理兑付手续……执行操作一气呵成。因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的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让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员工忍不住拍手称赞。

    李某、周某因购买商品房,向某银行按揭贷款,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后因无法还贷,某银行分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近45万元及相应利息;周某偿还借款本金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二案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李某、周某未履行义务,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初,某银行就做好了拍卖房产的准备,提供房权证、它项权证等材料,以便能尽快进入财产处置阶段。案件流转到查控组时,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件,认为担保人某房地产公司属于本地有名的一家公司,应该具备履行能力,于是密切关注其银行账户的反馈信息,在银行财产信息反馈后,迅速冻结了其银行存款,同时通知被执行人某公司的负责人及时到庭接受调查。该房地产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迅速派人前来法院说明情况,并表示,因法院冻结的是其正进行的一个工程项目的对公账户,如果法院进行冻结扣划,将对其信誉产生不良影响,公司愿意主动履行义务,还清欠款,以便法院能尽快解除对公司账户的冻结。在征得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同意后,承办法官即进行了网上解冻。

    说起来,这两起案件的顺利执行一是得益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诚信意识,及时主动履行了债务;二是得益于执行人员措施得力,果断采取冻结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责任编辑:李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