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债权人因病去世 继承人起诉还钱获支持
作者:黄丽丽 易锋  发布时间:2018-11-29 09:24:48 打印 字号: | |

    丈夫生前借钱给同事一直未收回,其因病去世后,妻子手持借条追索借款竟遭到拒绝,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马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债权人的继承人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

    原告梁某珍与潘某是夫妻关系,原告潘某某、韦某是潘某的父母,潘某与被告马某是同事关系。2015年4月3日,被告马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潘某借款2万元,潘某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款项,被告立写了借条给潘某收执,双方对还款期限以及利息均未约定。2017年11月8日,潘某因病去世,原告梁某珍多次催促被告还款均未果,遂起诉至港北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4月3日起按约定每月利息400元至还清之日)。

    法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潘某借款2万元,潘某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借款款项,被告立写借条给潘某收执,双方之间借款关系清楚,证据充分,潘某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三原告作为权利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潘某与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现原告主张被告按月息400元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已经超出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应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计算逾期利息。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