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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车太慢遭恐吓 持剑报复被判刑
作者:黄丽丽 周小杨  发布时间:2019-01-04 08:24:01 打印 字号: | |

    年轻男子因骑车太慢而遭到他人的威胁,后因气不过,竟持剑砍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2018年3月31日1时许,廖某骑电车搭载朋友路过港北区中山路一家医院附近时,遇被告人黄某搭载朋友骑电车走在前面,廖某嫌被告人黄某骑车太慢挡道,便召集了几个人拦停被告人黄某,还取出一把刀恐吓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气不过,遂与另一名男子(在逃)骑电动车回家拿了一把长剑欲寻找廖某实施报复,后在港城镇一家网吧门口发现廖某。被告人黄某遂持剑朝廖某的后脖子、脸部、后背砍了几下,后与同行的男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廖某颈部、左侧面部、左耳、左侧上臂受伤、颈椎C2右侧椎板、C2-3棘突骨折、失血性休克。经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廖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8年4月1日,被告人黄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贵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2018年8月16日,被害人廖某向港北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廖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谅解了被告人黄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谅解了黄某,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对黄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黄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