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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回已抵押的手机被拘役
作者:黄丽丽 吴升攀  发布时间:2019-01-24 09:47:27 打印 字号: | |
宣判现场

    男子曾某是一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其因急需用钱将自己的苹果手机抵押给别人,后以打电话为由趁机将手机拿走,最终了受到了法律的惩处。2019年1月2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9月19日14时许至17时许,被告人曾某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一街一家通讯店内,以急用钱抵押手机为由,将1台金色苹果iphone8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300元)抵押给郑某。被告人曾某收到郑某手机支付宝转账的人民币3500元后,以要用该手机打电话给朋友借钱赎回手机为由将手机拿在手上,趁郑某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逃离现场。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曾某处缴获上述被盗手机并发还给郑某。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从郑某处赎回上述手机。2018年10月28日, 被告人曾某到贵港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到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郑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郑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手机的所有权虽然是被告人曾某拥有,但手机抵押给郑某后,郑某已依法对手机拥有合法的控制权,占有权。在抵押期间,占有权优先于所有权,可以对抗和抑制所有权的行使。被告人曾某在没有经过郑某的同意,也没有将手机赎回来的情况下,偷偷拿走手机,使手机脱离了郑某的控制,侵犯了郑某对手机合法的占有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李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