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依法对违规占道经营的夜宵店进行处罚时, 在店外吃夜宵的3名男子竟暴力抗法,不仅将执法人员的手机摔坏,还打伤执法人员,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班房。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严超海、杨锦万、陈裕凯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严超海、杨锦万、陈裕凯等人在贵港市港北区龙圣小区一家夜宵店门口吃宵夜。当晚,港北区市政监察大队夜市整治组对龙圣片区夜市进行常规整治,发现该夜宵店违章占道经营,即要求夜宵店的负责人将占道摆放的桌椅收拾回屋内。后夜宵店的负责人与被告人严超海、杨锦万、陈裕凯等人进行沟通,要求他们移回店内消费。被告人严超海、杨锦万、陈裕凯对此不满,随后在执法工作人员在对该夜宵店进行处罚时,被告人杨锦万以不让拍摄视频为由,强行拿走执法工作人员谭某的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438元),并摔到地上。执法工作人员见状要求被告人杨锦万赔偿摔坏的手机,被告人严超海、杨锦万、陈裕凯拒绝赔偿,还与执法工作人员争执,并动手殴打执法工作人员李某、陈某、谭某等人,于是陈某报警求助,公安人员接警后到现场处置。经鉴定,陈某右眼部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严超海、杨锦万、陈裕凯分别赔偿了被害人陈某、谭某、李某、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554元、8452.8元、3943.9元、1081.2元,获得了四人的谅解。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超海、杨锦万、陈裕凯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他们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