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一女子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施故伎,对外谎称自己有房子要卖,并伪造房产证冒充房主与他人签订房屋购买合同诈骗钱财,最终难逃法网。
女子陈敏与男子梁某的弟弟梁某某曾经是工友,其多次向梁某某提到要卖房,梁某某遂告诉了其哥哥,梁某见卖得这么便宜便决定购买,后通过梁某某认识了陈敏。2017年10月份的某一天,陈敏向梁某谎称其租住的贵港市港北区某小区7栋3005的房产系其本人所有,现因急需用钱,愿意以人民币4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转让给梁某,梁某信以为真,给人民币2万元陈敏作为购买该房产的定金。期间,梁某多次催促陈敏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陈敏因害怕事情败露,便编造各种理由拖延。2018年4月份的一天,陈敏约梁某到其租住的另一小区8幢802室商谈房子的事情。期间,陈敏告知梁某为了小孩,其不卖之前的那套房产,还对梁某谎称该小区8幢802室也系其房产,愿意以人民币45万元转让给梁某,接着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本伪造的房产证给梁某看,梁某亦信以为真。2018年4月27日,陈敏与梁某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又骗得梁某人民币2万元。陈敏将骗得梁某的人民币4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另查明,陈敏与梁某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约定,8幢802号房屋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40万元。陈敏在双方签订上述合同后,将伪造的该转让房屋的房产证交给梁某。后梁某拿该伪造的房产证到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查询,才知道上述房产证是伪造的,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再查明,被告人陈敏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2012)港北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敏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2)港北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中有关被告人陈敏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陈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陈敏退赔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