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温某认为他人侵占了其租用的摊位,遂与人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冲动之下持刀将他人砍伤,其也因此被行政拘留10日。因索赔未果,伤者遂将温某告上法庭。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温某赔偿崔某经济损失6446.53元。
2018年1月23日9时40分许,男子崔某和三位女同事在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一家菜市场的一条T字路口摆摊做健康养生产品推销活动,温某在旁边贩卖淮山。温某认为崔某侵占其租用的摊位,并影响其做生意,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双方均扬言找人过来殴打对方,后来温某拿一把约30厘米长的水果刀追砍崔某,并在崔某摔倒后将其右脚趾的第四根小指头砍断。崔某受伤后前往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右足第4趾远节趾骨开放性骨折,从2018年1月23日起住院至2018年1月25日止(住院2天)。出院医嘱全休2周,加强营养,每个月拍片复查等。
崔某受伤后,其同事向公安机关报警,贵港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警后对双方及在场人员进行调查询问。2018年2月1日,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温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2018年2月8日,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物证鉴定室对崔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崔某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1月9日。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崔某和温某本是素不相识、素无恩怨的生意人,因摊位问题引发纠纷后,双方均未能保持理性、克制,相互谦让,而是由言语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尤其是温某还持刀追砍崔某,导致崔某受伤。法院综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到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所述,认为温某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较大,应对崔某的损失承担85%民事赔偿责任;崔某在本事件发展初期也存在过激言论,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双方矛盾,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自负15%责任。崔某诉请温某赔偿其全部损失,不符合客观事实,法院不予支持。经核算,崔某因本次事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84.15元,温某须承担85%民事赔偿责任,即6446.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