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一男子为获取赔偿,谎报交通事故时间和地点,并以此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提出的由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7年7月,司机朱某田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三大队)报警称:当月6日16时20分许,其驾驶大货车在港北区根竹镇某轮胎店换轮胎之后因千斤顶未撤离,车辆起步时碾压到千斤顶,千斤顶把手弹起打伤轮胎店老板黎某勇,事故发生后其报了警,根竹派出所接警后到场进行勘察。朱某田在接受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一大队)调查时说事故是当天15时左右发生在根竹某沙场内。黎某勇在交警一大队接受调查时在笔录中讲述的过程与朱某田讲述的内容相同。但交警三大队在转接警后调取根竹派出所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大货车停放在轮胎店前方空地,车辆左后轮旁边是倒放的千斤顶,查看现场周边并未发现有监控设备可以记录现场发生的情况。交警三大队再次对案情进行调查时,朱某田遂承认之前报警是谎报的时间和地点,并称目的是担心交警不前往处理。交警三大队前往当事人讲述的某沙场勘察,未发现有监控设备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交警部门认为,虽然贵港市人民医院的伤情证明可以证实黎某勇受伤的情况,但因当事人朱某田在调查过程中的两次陈述以及报警的内容不一致,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过程,故无法调查清楚黎某勇受伤的原因是否因交通事故造成还是因生产操作不当造成无法证实。为获取赔偿,黎某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田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田作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和被保险人,本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交警,但其非但不及时报警,还在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某轮胎店前方空地伪造事故现场,谎报事故时间和地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交警部门在穷尽查勘手段后,仍无法调查清楚黎某勇受伤的原因是因交通事故造成还是因生产操作不当造成,虽然黎某勇和朱某田对本次事故发生过程的陈述一致,但双方谎报事故时间、地点甚至伪造事故现场后,又无确凿的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其主张的交通事故,因此,法院认定本事故不属于保险事件,保险公司不需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诚信是珍贵的品质,是人生道路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信用原则。如今交通事故日益多发,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进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事故双方不能为一己私欲而伪造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