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通过网银转账支付员工工资时,不慎“手滑”输错金额转错数目,老板立即联系员工要求将多转部分返还,经多次催促,员工不但没有返还,还拉黑老板微信,拒接电话,失去联系。老板遂将员工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及支付利息。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覃某玲返还原告廖某龙28950.3元及支付利息。
廖某龙是洗发水、沐浴露、化妆品等产品零售商,覃某玲是某超市员工,廖某龙因业务需要于2017年8月中旬聘请覃某玲负责其产品的促销,双方口头约定覃某玲的工资按照其每月的营业额10%计算,由廖某龙直接向覃某玲支付,次月22日至25日发上一个月工资。廖某龙于2017年9月23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1650元以及代覃某玲偿还其之前向某超市的借款1000元,共计2650元作为被告的8月份工资。覃某玲2017年9月份的营业额为32167元,廖某龙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网银转账支付覃某玲9月份工资时,按覃某玲的营业额32167元进行转账,即多转了28950.3元给覃某玲。多转工资后,廖某龙立即微信联系覃某玲,要求其将多转部分返还,提供了银行账户,覃某玲回复“嗯,下午转”后并未转回,廖某龙在微信上多次催促,覃某玲便不再回复,还将廖某龙微信拉黑,拒接电话,失去联系。双方就被告10月份的工资尚未结算和支付。廖某龙遂将覃某玲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及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案中,被告在原告处从事促销工作,按营业额10%计算工资,被告2017年9月份的营业额为32167元,工资应为3216.7元,原告按被告的营业额多支付被告28950.3元,被告无合法根据取得该部分款项,导致原告利益受损,应当依法返还,故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多支付的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现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被告占有不当得利之日起计算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法院联系到被告的丈夫告知其通知被告联系法院,但被告亦未联系,视为被告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