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一男子因怀疑同宿舍的工友折断其银行卡,竟持刀将工友砍伤,后逃回老家躲藏。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贵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邱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503.49元。
男子胡贵六与邱某是贵港市某车业的员工,二人同住一个宿舍。2018年11月1日22时许,胡贵六因怀疑邱某折断其的银行卡,欲报复邱某,后在宿舍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邱某的后脑勺、后背、右上肢等部位砍伤,之后便逃回广西宾阳县。经鉴定,邱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邱某被砍伤后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8日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3973.01元。
在诉讼过程中,邱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胡贵六赔偿其经济损失37973.01元。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贵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贵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胡贵六的犯罪行为造成邱某的经济损失,胡贵六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邱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3973.01元、护理费1120.8元、误工费1209.68元、交通费200元,共计人民币16503.49元。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