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吴某伪造、变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港北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及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吴某罚款5万元并限期交纳。
2018年10月,在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提供居间服务下,吴某与刘某达成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刘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吴某使用。吴某在使用期间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装修中,刘某以原告装修损害涉案房屋主体结构为由将房屋锁上。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吴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刘某均提交一份内容为3页的《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其诉辩意见。经当庭辩认,双方提交的两份合同第3页内容一致,前2页内容部分内容不一致。
因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提供居间服务情况下签订,刘某申请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庭,工作人员当庭提交中介公司保存的合同并作出证言称该份合同是原、被告实际履行的合同。经工作人员当庭辩认,其提交的合同与刘某提交的合同一致,与吴某提交的合同不一致。经法院组织双方当庭核对,核对结果与工作人员辩认的一致。法院据此认定刘某提交的合同是双方签订的真实合同,双方实际按此份合同履行,吴某提供的合同并不是其与刘某签订的真实合同。为正确处理当事人的纠纷,法院向吴某释明,吴某坚持称其要求解除的是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
港北法院认为,吴某提供的合同并不是其与被告签订的真实合同。其提供的合同并非其与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吴某主张解除该份合同及基于该份合同而提出的其他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吴某提供并非其与刘某签订的真实合同及虚构部分事实提起诉讼,以达到解除合同、要求刘某赔偿损失、返还押金等不当诉讼目的,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伪造、变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法官释法: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和重要特征,同时还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司法审判旨在通过倡导诉讼诚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案中,当事人提供并非真实的合同及虚构部分事实提起诉讼,有违诚信原则,经过法院释明,当事人仍然坚持解除不真实的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其行为属于伪造、变更重要证据,以达到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返还押金等不当诉讼目的,该违法行为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对于吴某主张解除不真实的合同及基于该份合同而提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对于其伪造、变更重要证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不仅是对当事人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惩处,也是对学法用法守法的教育,更是对维护司法权威、引领社会诚信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