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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宣判两件涉恶案件
作者:梁兆喜 黄斯梅  发布时间:2020-05-08 17:15:41 打印 字号: | |

2020年5月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蒋中均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和阮紫成、吴俊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两件涉恶案件进行宣判,以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中均等人、阮紫成、吴俊涉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一个月、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万元不等。

被告人蒋中均系贵港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贷后资产管理部部门经理,其认为贵港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多次使用不正当手段竞争致使贷款公司贷出的钱款难以收回,遂召集贷款公司员工被告人崔旭阳、梁艺团、辛基宁、罗君明、黄俊杰(上述5人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阮紫成、吴俊等人密谋找一辆车押给投资公司,待押车得钱后将车开走,以此报复投资公司。根据事先制定的计划,陆修沛与刘仲良(上述2人另案处理)于2017年5月19日从桂平市将一辆宝马车开到投资公司质押给该公司,同时被告人阮紫成、吴俊与被告人蒋中均、崔旭阳、梁艺团、辛基宁、黄俊杰、罗君明等人伙同他们纠集的一帮人驾驶数辆面包车来到投资公司附近,由被告人吴俊等候被告人蒋中均的指令将质押给投资公司的宝马车开走,其他人则在等候,预防被告人吴俊将宝马车开走时投资公司有人阻拦。当陆修沛和刘仲良收到投资公司支付的质押款人民币9万元离开后,被告人蒋中均通过微信通知被告人吴俊,被告人吴俊马上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另一根车钥匙将宝马车开走。之后被告人蒋中均、崔旭阳、梁艺团、辛基宁、黄俊杰、罗君明及他们纠集的人员也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崔旭阳、梁艺团因李某欠贷款公司的贷款未还,遂到李军租住曾某的住所处泼油漆,迫使李某还款。曾某、李某因此与被告人蒋中均相约于2017年10月17日在贷款公司商谈曾某住所被喷油漆和李某还款的问题。2017年10月17日中午,被告人蒋中均纠集被告人崔旭阳、梁艺团、辛基宁、阮紫成、吴俊等人并准备了打架用的砍刀、铁棍等工具,乘车从桂平市出发来到贷款公司附近埋伏。同日15时许,曾某和朋友李某某到达贷款公司后,与被告人蒋中均谈判不成发生争执,曾某和李某某在贷款公司门口被被告人蒋中均、辛基宁、崔旭阳、梁艺团、阮紫成、吴俊等人用铁棍、砍刀砍打和拳打脚踢,并强行押上一辆福田商务车。被告人蒋中均等人驾车离开贷款公司后上环城路驶往桂平方向,被告人吴俊开一辆面包车跟着被告人蒋中均。为发泄怒气,被告人蒋中均等人在车上继续对曾某和李某某实施殴打,并打电话逼迫李某出来商谈还款问题。被告人蒋中均等人因害怕曾某、李某某伤情过重,遂将曾某、李某某拉到一家私人医院门口将二人赶下车后驾车逃回桂平。经法医鉴定,曾某、李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中均、崔旭阳、梁艺团、辛基宁、刘仲良、黄俊杰、罗君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蒋中均、崔旭阳、梁艺团、辛基宁非法拘禁他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中均、崔旭阳、梁艺团、辛基宁、刘仲良、黄俊杰、罗君明犯合同诈骗罪,指控被告人蒋中均、崔旭阳、梁艺团、辛基宁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中均、崔旭阳、梁艺团、辛基宁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阮紫成、吴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阮紫成、吴俊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紫成、吴俊伙犯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紫成、吴俊伙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蒋中均等人,阮紫成、吴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