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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宣判2起涉恶案件 “水浒传”9名成员获刑
作者:黄丽丽 周小杨  发布时间:2020-07-16 10:26:17 打印 字号: | |

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瀚予、莫建飞、梁培、陈某材、卓某豪、甘某、游某全、何某富、覃某盛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梁瀚予和卓某豪(未成年人)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卓某豪创建“水浒传”QQ群,被告人梁瀚予、梁培、莫建飞和被告人陈某材、甘某、何某富、游某全(四人均为未成年人)、吴某旭、苏某联、李某强、谢某佳、刘某阳、高某缤、陈某良、黄某棋(后八人另案处理)等人相继加入该QQ群。上述人员以“水浒传”QQ群为联络平台,经常纠集在一起,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贵港市城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逐步发展形成了一个名为“水浒传”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覃某盛(未成年人)与被告人陈某材是亲戚关系,依靠“水浒传”成员帮忙打架滋事。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该犯罪团伙共实施聚众斗殴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其中1起为非涉恶犯罪),故意伤害犯罪2起,违法活动6起,共造成6人轻伤、8人轻微伤的后果。

另查明,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覃某盛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莫建飞、梁培和被告人卓某豪、陈某材、甘某、游某全、何某富、覃某盛的家属代其赔偿给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了解到,六名未成年被告人卓某豪、陈某材、甘某、游某全、何某富、覃某盛均出生于普通家庭,家庭经济条件一般。除了被告人游某全案发前就读于某职业学院之外,其余五名被告人均因违反学校纪律被劝退或者成绩不好而辍学,辍学后没有正当职业,常跟一些社会青年来往。

庭审中,针对控辩双方所争议的“水浒传”团伙是否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和被告人梁瀚予、卓某豪是否属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焦点问题,法院结合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涉案人员的供述言词证据和相关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梁瀚予、莫建飞、梁培与卓某豪、陈某材、甘某、何某富、游某全等人以“水浒传”QQ群为联络平台,经常纠集在一起,在2年之内,公然持刀、棍等凶器,在贵港市城区的网吧、广场、酒吧等公共场所公然砍打、追打他人,具有逞强争霸、好勇斗狠、树立恶名的意图,直接破坏人民群众安全感,对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逐步发展形成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但该犯罪团伙还处于纠集层面,纠集者与其他成员平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组织结构松散,层级不明确,组织纪律不严密,尚未达到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故被告人梁瀚予、卓某豪只须对其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瀚予、梁培、莫建飞、卓某豪、陈某材、游某全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他们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梁瀚予、莫建飞、陈某材、甘某、何某富、覃某盛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卓某豪、陈某材、何某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被告人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他们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瀚予、莫建飞、卓某豪、何某富一人犯二罪,陈某材、甘某一人犯三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所述,根据九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