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贩毒是一种犯罪行为,但贩卖“假毒品”,是否也构成犯罪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假毒品”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吕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0月15日8时许,刘某海打电话向被告人吕某华求购毒品“K粉”,22时许,吕某华在港北区中山路某个路口将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49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海,刘某海欲通过微信转钱给吕某华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民警从刘某海身上缴获可疑毒品0.86克。经检验,从刘某海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海洛因。经查,被告人吕某华在贩卖毒品时并不知道其所贩卖的毒品是假毒品。
港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华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犯罪未遂和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被告人吕某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贩卖的毒品未检出毒品成份,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吕某华在接到刘某海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将毒品贩卖给他,证明被告人吕某华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即便其不知是假毒品而予以贩卖,亦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可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华表示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