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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恋男子为泄愤殴打过路情侣获刑
作者:黄丽丽 廖冬瑜  发布时间:2020-11-20 17:12:17 打印 字号: | |

失恋男子与朋友喝酒后到码头散心,看到一对情侣当街秀恩爱,妒火中烧,于是和朋友持刀砍伤对方。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责令被告人李某与黄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经济损失34583.1元。

2020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和黄某(另案处理)饮酒后骑乘电动车来到码头。李某因失恋心情低落,且在此处看见骑乘电动车经过的情侣宋某和其女友举止亲密,遂心生不满,提议打人出气,黄某表示同意。黄某将坐在电动车后座的宋某拉下车,遭到反抗后,从自己的电动车上取出1把匕首和1把砍刀,将砍刀分给李某后,二人持刀对宋某进行追砍,在把躲进巷子的宋某大腿、右手等部位砍伤后,李某和黄某逃离现场。经鉴定,宋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户籍广东省,案发前三年在贵港居住生活,从事美发服务行业,其受伤后于2020年3月31日到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9日出院,共住院10日,期间用去医疗费20356.7元。

港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场所,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是犯意的提出者,在与同伙达成合意后持刀追赶被害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核算,宋某的经济损失为34583.1元,应由被告人李某承担。

法理评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李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责任编辑:李静蕊